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因撿屍案入獄 (圖/ 翻攝自胡睿兒臉書)
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因撿屍案入獄 (圖/ 翻攝自胡睿兒臉書)

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,先前因將被害女子帶到樓梯間當場脫褲性侵,被判兩年有期徒刑定讞,當時妻子林采緹也出面力挺;只是無奈兩人最終還是走上離婚一途。今年七月已發監服刑的他,近日又碰到禍事。

東聲唱片對於胡睿兒、楊琳片面終止合約進行提告,求償違約金及分潤。今二審仍判胡睿兒並無違約,但分潤的部份,判賠約62萬元。

唱片公司主張胡睿兒與楊琳於民國104年8月3日簽訂演藝合約,由公司安排2人之演藝活動,合約到期日為111年8月2日;雙方並於同天簽訂音樂著作權授權書,合約期間,2人發行的音樂著作皆授權公司行使權利。

東聲唱片指出,公司於105年8月起陸續接獲2人寄的存證信函,指摘公司違約,就算沒有違約,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,主張終止兩造合約。2人無故片面以存證信函終止合約,已算違約,請求2人分別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;另外,「癡情玫瑰花」MV由公司出錢拍攝,請求返還YouTube相關分潤。

一審認定Under Lover合法終止合約,不用賠償違約金,但Youtube頻道上的MV點閱率高,換算收益為新台幣124萬餘元,已由胡睿兒、楊琳平分,因公司享有「LOVER」專輯的歌曲MV全部著作財產權,判2人各應返還62萬餘元。

(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)